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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竞配资:“场外配资”屡禁第三方平台以评级名义“挪用”

本报记者吴晓璐

近日,新疆证监局对中天在线“场外配资”平台发布风险提示,并公示其网站。 《证券日报》记者发现,在新疆证监局发布公告后的24小时内尚竞配资,该平台网站的链接已经失效。

今年以来,证监会多次提示场外配资风险,并于9月启动了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。 但仍有“场外配资”平台逆风作案。 记者在某大型网站上以“配资”为关键词搜索时,并未找到“场外配资”平台链接,并提示“请远离场外配资,谨防上当受骗”。 然而,当记者将关键词换成“配资网”、“配资公司”时,多个“场外配资”平台链接接踵而至。 市场人士认为,打击“场外配资”需要多方共同努力,从资金流和信息流入手,从源头上进行打击,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。

“场外配资”屡禁不止

所谓的“评级”网站浮出水面

在监管严厉打击“场外配资”、提醒虚盘风险的同时,部分“股票配资平台”第三方“评级”平台浮出水面。

记者以“配资网”为关键词搜索时,发现了一个名为“配资头条”的网站,该网站以第三方的视角,统计公示了“停业、停业、问题、正常运营”情况。整个网络。 “场外配资”平台,并用第三方语气表示,“旨在打造全网最优质的‘股票配资平台’,净化行业乱象!” 但这种情况并非如此。

记者发现,网站显示的28家“正常”运营的“场外配资”平台,大部分是2019年下半年以来新上线的平台。经过与258家“场外配资”平台的对比,证监会7月公布的平台,其中5家已出现在证监会“黑名单”,另一家“场外配资”平台的幕后主体公司也出现在“黑名单”。

当记者致电实体运营公司出现在“黑名单”的“场外配资”公司时,市场工作人员表示:“这应该是误会,因为配资平台的名称是另一家配资公司,而后续运营机构的名称上写着我们公司。”

当记者问及公司是否可能被监管调查,造成投资者本金受损时,该市场负责人表示:“从近期被监管查处的‘场外配资’平台来看,主要是虚盘,或利用配资资金操纵市场,让客户接单出货,即“杀猪盘”,而公司只是经营配资,不涉及这些违法行为。”

事实上,无论是否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,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,擅自从事“场外配资”,均构成非法证券经营活动,属于违法行为。 根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,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,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。

显然,上述工作人员明知该公司非法经营“场外配资”,却仍在拉客。 在证监会曝光的258家“场外配资”平台中,虽然大部分网站链接已失效,但仍有机构正常运营。

此外,根据记者进一步搜索发现,除了“配资”,还有很多类似的所谓“配资”第三方“评分”平台,比如配资配资、配资、 配资配资。 这些网站的共同特点是,不仅会提示“跑路”、“欺诈”和“问题”平台,还会将流量引导至其认定的“正常”平台,并提供网站链接入口。

尚竞配资:“场外配资”屡禁第三方平台以评级名义“挪用”

国浩律师事务所(上海)律师朱依依对《证券日报》记者表示,很多“场外配资”平台都是地下平台,监管层很难发现,“场外配资”杠杆率高,放大了投资者的潜在收益和风险,追逐利润的投资者蜂拥而至。 此类第三方“评级”平台极易误导投资者,扰乱市场秩序。

年内证监会

被罚了很多次

此外,记者发现,今年以来,在证监会出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,多起操纵市场、内幕交易案件均涉及“场外配资”账户的使用。 例如,近日证监会披露的一份操纵市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时任湖北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、董事长的吴某某在操纵该公司股票时,使用配资账户。 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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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6月25日,除实名控制账户外,吴某某还借用了12个信托产品账户、33个HOMS子账户、2个自然人账户和1个机构账户。 (配资账户),先买股票建仓,再放出利好消息配合二级市场交易拉高股价,再卖出获利8532.19万元。 最终,吴某某被证监会罚没资金5.13亿元,并被终身市场禁入。

“此外,当投资者将资金交由不具备从事证券、期货业务活动资格的‘配资’平台和经营机构时,相关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。高杠杆‘场外配资’,还会给投资者的利益带来更大的风险。另外尚竞配资,其造成的巨额资金流动,极大地加剧了市场投资风险,危及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。” 朱依依说道。

据《证券日报》记者了解,9月以来,证监会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,打击“股市黑嘴”、“非法推荐股票”、“场外配资”以及相关的“黑群”和“黑应用”。 河北、深圳、青海、厦门、新疆等5个证监局开展打击“场外配资”相关行动。

四种方式开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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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准打击“场外配资”

朱依依认为,真正打击“配资”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。 首先,证监会应加强对“场外配资”的监管,将对“场外配资”平台的监管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。 将“场外配资”纳入国家统一的证券信用交易监管范围,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金融稳定。

二是会同工商等部门从源头上严厉打击“场外配资”,规范相关运营平台,及时公布“场外配资”平台和运营机构名单,调查并禁止他们。

三是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。 考虑到很多“场外配资”平台属于地下平台,监管部门可能难以发现,或者一旦发现,投资者损失已经发生。 在“外资配资”平台常态化监管方面,也要充分发挥群众力量,加大对举报人的奖励力度。

最后,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(以下简称《纪要》)明确指出,“场外配资”合同无效。 “场外配资”业务避免盲目扩大资本市场授信交易规模,影响资本市场交易秩序,损害投资者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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